鞍座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鞍座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专项补偿基金能否擎起赔偿模式大旗

发布时间:2021-01-25 15:35:32 阅读: 来源:鞍座厂家

专项补偿基金能否擎起赔偿模式大旗?

类似万福生科和海联讯的专项补偿基金能否擎起国内市场上投资者赔偿模式的大旗,笔者看来,仍然可能存在若干疑问:首先,补偿基金来源有无持续性的保障?在没有强大法律压力的情况下,期望牵涉虚假陈述的机构及人员主动自掏腰包赔偿投资者,恐怕并不现实。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刚刚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在这份被业界称为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退市政策中,明确要求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并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同时规定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沪深交易所随即修改《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而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时,应当做到如果“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补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补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事实上,以上有关恢复上市的规定及配套规则使得证监会酝酿多时的行政和解制度终于“初试啼声”,可望在未来对涉案当事人为受害投资者设立专项补偿基金提供引导,但是目前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公司上市后的虚假陈述,不适用于欺诈上市的情形,且直接关联退市结果的行政处罚能否切实落实到位暂不可知,强制退市相关制度能否成为迫使违法行为人或相关机构“主动”赔偿的强大外力尚待观察。

其次,分配方案的制订是否完整体现了程序正义。投资者个人才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代言人,在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分配方案的制订过程中,惜未看到向受损投资人广泛征询基金分配方案意见或召开专题听证会的环节,因而受损投资人似未获得对于基金方案的制度性发言权,同时没有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对分配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谨慎思考和判断。虽然上述赔偿方案也经历了多位财务、法律专家的反复打磨,但缺乏不同利益群体投资者的实质性参与,缺少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客观审视,专项保护基金分配方案的制订程序仍然可能难谓圆满。

第三,分配方案本身是否完全考虑到了个案及其处理的复杂情况:(1)上市公司实施多项欺诈行为。举万福生科为例,根据证监会2013年9月24日发布的《(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福生科除欺诈上市外,2011年年报、2012年半年报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同样未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而补偿基金方案中确认的2012年10月26日作为“中报虚假陈述更正日”,更正的是2012年中报虚假陈述;2013年3月2日作为“2008年至2011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更正的则是欺诈上市的相关公告信息。也就是说,万福生科2011年年报及有关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的临时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并未在赔偿方案中有所体现,从而导致补偿方案的具体设计可能出现偏差。

(2)损失计算的“差价法”。真实价值计算法(out-of-pocket-measure)是美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中法院常用的损失计算方法,简而言之,投资者的损失是其因虚假陈述而受到误导的证券出售价(或购买价)与证券真实价值之间的差额。两个补偿方案主要依据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价差来计算补偿金额,虽然相对简便易行,但与投资者的真实损失之间可能存在出入。

(3)补偿方案的倾斜性。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让权益受损的投资人,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即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与所受损失的数额相当,但并不应该让投资人因为损害赔偿而获得损失之外的其他利益。现行《证券法》第27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立意之一即在于防止投资者形成不当依赖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道德风险,而民事责任制度理论中奉为圭臬的“因果关系”原理,目的也在于清晰界定“该不该赔”的合理界限。

现有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两个方案中对投资人的赔偿幅度都有超过其真实损失的可能,海联讯大股东甚至在其补偿公告“问答”中明确指出,“本次基金充分考虑了海联讯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按照与股票买入时点最接近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及其所对应的基准日来计算补偿金额。按照该算法,结合海联讯先跌后涨的走势,部分跨期持有的投资者有可能获得高于实际亏损金额的补偿金额。”

虽然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专项损害补偿基金的现有实践对于补偿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而受害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新思路,但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投保基金公司,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都是其肩负的首要任务。其背负巨大的社会压力,可能导致其有过分重视分配方案“社会效果”的倾向,制定出来的补偿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在所难免。

而且,由于社会各界殷切期盼其能迅速拿出定纷止争、震慑违法行为人,甚至带有模范效果的分配方案,又囿于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的有限,很难保证能够仔细考虑虚假陈述个案的复杂情况,雕琢出对各方都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想要最终形成制度化的补偿基金设置、管理和分配办法显然会更加困难。

装修哪家公司好

室内装修图片

时尚家居装修

中式装修